本文目录一览:
- 1、房屋登记办法条文释义
-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内容
- 3、房屋登记办法
- 4、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介绍
- 5、建设部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条文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释义如下:第七条释义条文内容: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详细解读:本条是房屋登记一般程序的概括性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为了规范房屋的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的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的权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法》、《村镇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要旨】立法目的以及依据【释义】本条是根据《办法》的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依据的规定。
条文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最基本的效力表现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当事人出于善230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常被认为仅适用于动产,其实不然,不动产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异议登记的特点 涉及异议登记的条款有两条,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可以持与房屋权利相关的材料,提出登记异议。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异议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以警示第三人,该异议登记满三个月失效。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内容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总则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如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登记程序:房屋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发证五个步骤。登记内容:涵盖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等内容。权利归属依据:要求建立统一房屋登记簿作为权利归属依据。如需更多关于建设部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专业的解
《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时间期限的调整:将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房屋登记办法
发布与施行:该办法是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废止:自2008年7月1日起,该办法被《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废止。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释义如下:第七条释义条文内容: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详细解读:本条是房屋登记一般程序的概括性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是指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其主要内容和意义如下: 核心目的: 确立和保护房屋产权。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法定公示方式,可以确定房屋的权属关系,避免产权纠纷的发生。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如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具体如下: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介绍
1、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2、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如下:①通常是为了加强房屋权属管理,为了维持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秩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方法。②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由相关权利所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确实其归属。
3、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第六条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建设部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信息:发布与施行:该办法是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废止:自2008年7月1日起,该办法被《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废止。
《房屋登记办法》是由建设部于2008年1月22日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制定目的: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第7号令,我们了解到《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生效。此办法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产权和产籍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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